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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真的能“一笔勾销”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张(化名)和小芳(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并共同购置了婚内共有房产一套,同时负有该房产项下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贷款债务。后因日常生活矛盾难以调和,双方感情破裂。为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二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30万元整,由男方小张一人负责偿还。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了确认,出具了调解书。小芳拿到调解书后,误以为关于这套房子和贷款的一切,都与自己再无瓜葛。
 
    然而,数月后,小芳意外收到贷款银行针对前述房贷的催收通知和应诉通知书。小芳对此表示不解,其认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界定该30万元贷款债务由前夫小张负责偿还,该文书加盖法院印章,具有法定效力。小芳遂产生疑问:该份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其法律效力为何未能约束贷款银行?其个人为何仍需面临银行的债务追偿?
 
    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置家庭住房,且共同签字确认,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法院调解书对该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但调解书主要解决小芳和小张夫妻内部财产问题及债务问题,属于内部约定,只对调解书上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外部的债权人,他们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小芳、小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小芳在承担本案债务后依法有权依据调解书向小张进行追偿。
 
    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许多人对债务承担存在认知误区。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如同内部约定,无法直接作为对抗外部债权人的“盾牌”。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共同申请的房贷、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借款、必要的医疗费等),即便在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仍有权向原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同时主张全额债权。当然,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同于婚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债务的自动免除。切勿以为在离婚文件上写着“债务归对方”就万事大吉,债权人依法依然可以找上门来。法律在充分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严格维护着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守约,依法履行自身责任,才是避免后续纠纷、保障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