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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跑路”,会员充值“打水漂”如何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美容、零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它为消费者带来交易便利、锁定优惠权益、满足计划性消费需求,也能帮助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压力、提升客户黏性。但随之而来的合同违约、商家“跑路”、冲动消费、“霸王条款”等问题频发,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灾区”。
 
    案情介绍
 
    某商场瑜伽馆推出各种“充值优惠”,买30节普拉提课送5节、充7000元送2000元、买一年会员送一年。会员周女士买了30节小班课(获赠5节),还从其他会员手里转让了22节课,总共剩57节未使用。结果不久后,瑜伽馆突然关门,老板失联,百余名会员的课程“打了水漂”。问题来了,商家跑路,会员卡里的钱能退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法官说法
 
    瑜伽馆单方面关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会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商家闭店致服务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返还预付款余额。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要对其会员身份、剩余未兑付权益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意识要强,保存合同、付款记录、会员卡信息(哪怕是小程序截图!);定期查看商家经营状况,发现异常及时维权。
 
    (作者:蒋香花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