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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付款被曝光成恶意逃单 客户告老板名誉侵权调解言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赵晓维)炸鸡店20元消费未付引起纠纷,一方称买家恶意逃单、曝光照片辱骂泄愤,一方称无心疏忽忙补款后要求卖方赔礼道歉,当小矛盾撞上诚信与法律,如何区分过错与恶意?又该如何理性维权?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因炸鸡店20元未付款引发的纠纷。
 
    2024年5月29日傍晚,新郑市范某带着孩子在新郑市闫某经营的炸鸡店购买了价值20元的炸鸡食品,离开时却未完成付款。当日营业结束后,闫某核对账目时发现了这笔未付款订单,随后调取了店内监控,通过监控视频中范某疑似两次对准付款码的举动却未付款,闫某认定范某存在故意逃单行为。闫某想到此前店里多次发生逃单却未追究,加上经济形势不佳,生意难做,闫某气愤之余,当晚便在两个微信广告群中发布了范某抱孩子购买炸鸡的监控照片截图,并附上不当言论宣泄不满。
 
    第二天早上,范某上班时从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孩子的照片在微信广告群内被曝光的事情,在查看支付消息确认自己未支付20元炸鸡款后,立即通知丈夫补上了炸鸡店的20元欠款。但对于闫某的曝光行为,范某认为自己多次购买炸鸡,均付了款,这次自己抱着孩子一时忘记付款,而非故意逃单,闫某在微信群中曝光自己和孩子照片,不仅侵犯了自己和孩子的隐私,还让其名誉受损,遂要求闫某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闫某随后在其中一个微信广告群中发布了道歉,但由于被另一个微信群主移出群聊,未能在该群中发布道歉,范某觉得闫某道歉缺乏诚意,双方为此多次沟通。然而在沟通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升级,范某遂将闫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闫某停止侵害、澄清事实、删除言论、赔礼道歉并支付范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因该案产生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范某委屈地表示,这次仅仅是忘记付款,不是故意逃单,闫某在微信广告群曝光的照片和不当言语,使其在邻里、同事间颜面尽失,名誉遭受严重损害。闫某则坚持认为,监控中范某疑似两次扫码却不付款就是故意逃单,其发布信息只是为了找到范某履行义务,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范某已补付炸鸡款,闫某也已经赔礼道歉,前期双方沟通良好,均有小事化了的意愿,该案承办法官赵晓维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化解此案。
 
    对于闫某,赵晓维从法律角度向其耐心解释,即便怀疑对方故意逃单,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微信群中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论和他人照片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范某的名誉权,若不妥善处理,将面临法律责任;对于范某,赵晓维则指出其在购物时应及时付款,避免疏忽,坚守诚信原则。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彼此多包容。
 
    经过赵晓维的释法明理,双方终于达成调解,闫某向范某出具书面道歉信,用真诚的文字表达歉意;范某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再无任何争议。这场由20元消费引发的风波,在法官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赵晓维说,这起案件虽小,但却折射出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恶意逃单与忘记付款,一“意”之差,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界定无心之失与故意逃单,关键在于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无心之失源于疏忽,消费者无逃避付款故意,发现未付款后会积极补款。而故意逃单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蔽、欺诈手段逃避支付。
 
    面对无心之失与故意逃单,商家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问题。遇到疑似无心之失的情况,商家应先尝试沟通,礼貌询问未付款原因,要求其补款,同时保留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可查看店内监控,收集消费证据,必要时报警,向警方提供监控录像、消费账单等材料,由警方调解处理。若涉及金额较大,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款项。若怀疑是故意逃单,商家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监控视频、消费小票、证人证言等,证明消费者存在消费行为及逃单事实。证据完备后,立即报警,逃单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对逃单者进行处罚,如警告、罚款或拘留。若逃单金额较大,达到当地诈骗罪、盗窃罪立案标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提醒的是,商家应注意在维权过程中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如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暴力索款、曝光消费者隐私等,这些行为可能使自己从受害者变为侵权方,要始终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不触犯法律红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