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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己银行卡的钱,涉嫌盗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银行卡是自己的,那卡里的钱也一定是自己的吗?答案是不一定!这可不是危言耸听,若是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使用,那么里面的钱款可能就是违法所得。如果擅自转移卡内资金,那就很有可能触犯盗窃罪!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被告人朱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交由对方系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邮寄给“上家”(具体身份不详)。后朱某将该银行卡分两次接收犯罪所得钱款共计10536元,因该银行卡限额,“上家”仅转出8500元。剩余2036元人民币未被转出,因朱某向“上家”索要报酬未果,于是朱某使用手机银行将银行卡内剩余2036元人民币转存至其微信内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之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朱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涉“两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朱某虽然花销的是自己的银行卡里的钱,但是这笔钱却是“上家”诈骗他人钱财的违法所得。朱某擅自转移卡内资金,将其视为“劳动报酬”,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更是对法律的无畏,最终只能自食苦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私下交易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要加强法律意识,严守底线。现如今,大数据网络时代,任何违法犯罪都有迹可循,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