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敖千惠)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家庭的温暖与稳定是不可或缺的基石。然而,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和个人情况的调整,父母双方因感情原因,关系发生变化,对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成了重要问题,关乎孩子的成长,也是父母深情的牵挂。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刘某(化名)与被告周某(化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周某抚养。离婚后,周某再婚、怀孕,刘某认为周某无暇照顾孩子,孩子继续跟随周某生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2024年11月,刘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始终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与孩子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二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同等重要且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竭尽所能为孩子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多考虑孩子的情感,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理性协商,确定具体可行的照管时间、探视时间及方式,让孩子在成长中感受到父母的绵绵关爱。
最终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愿意遵从孩子的意愿,周某也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刘某,并表示即使抚养权变更自己也会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时常探望女儿。
法官心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其核心始终围绕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持冷静与理性,为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成长环境,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