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单位以劳动者不愿转移档案为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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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调解仲裁职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丽萍)“原本以为会花很长时间,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太感谢你们啦。”4月7日上午在山东省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室里,当场拿到工伤待遇赔偿款的李某感激地说道。
 
  李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22年10月10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工件砸伤双足,后被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拾级。因工伤待遇等问题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在今年3月中旬向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时受理了案件,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见面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且态度强硬,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改变调解思路,由原来的“面对面”座谈调解变为“背对背”的隔离调解,与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让双方分别提出自己的诉求,再针对争议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适用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一步步缩小调解差距。最终,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仲裁调解书,公司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向李某给付了80000元的工伤待遇赔偿,李某也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不再就此事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双方握手言和。这起工伤赔偿案件在调解员的耐心努力下成功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处理劳动仲裁争议案件,汶上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一直坚持以“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原则,把调解贯穿到整个仲裁过程中,既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同时也有效提高了仲裁办案质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山东省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