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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中介“跳单”交易,不交中介费可行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韩女士欲出售其别墅,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价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等。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向何先生推介别墅。何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中介公司引荐下,与韩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其间,何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后,何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后来韩女士与何先生绕开中介,就涉案别墅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韩女士与何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跳单”,请求韩女士、何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本案中,绕过中介“跳单”交易,不交中介费可行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中介合同“跳单”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第1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可见,即使委托人“跳单”的,仍须支付报酬。“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965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韩女士、何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