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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 遗产无人继承 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4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0万元。2021年9月12日,李某因病去世,其留下的遗产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李某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以李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该笔借款。庭审中,由于李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从被申请人(张某、李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中指定任一遗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王某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李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被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担任李某的遗产管理人,结合现李某的遗产主要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指定张某为遗产管理人。(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于涛 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