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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扫黄打非铁拳整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各大直播平台的兴起,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渠道,很多人通过直播带货发家致富。不法分子从中发现“商机”,将淫秽物品搬至网络,招募色情主播进行直播,谋取不法利益。殊不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终,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孙某通过QQ群看到有人发布招募主播的广告,容貌靓丽的她很快就被招募为主播。

  2023年1月初,被告人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黄色直播平台,以穿着性感、暴露的方式做诱惑主播,并以赠送一个价值159元以上的礼物,即可以获得其本人拍摄或从他处获取的淫秽视频为由,诱导平台内游客充值刷礼物。之后孙某使用涉黄软件向消费者发送自己拍摄和他处获取的淫秽视频共计39部。经鉴定,其中32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孙某非法获利至少34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直播刷礼物获利的形式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孙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对自己用“歪门邪道”赚钱的违法行为羞愧不已。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即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100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传播贩卖淫秽物品,不仅与我们推崇的道德风尚、社会公序良俗背道而驰,严重的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网友及直播从业者,应当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规范自己的言行,发现淫秽色情电子信息时,要做到不传播、不点击、不下载,并且及时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