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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养异性子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老何的妻子王某去世后,老何就一直未再娶。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身边的亲戚朋友都有了孩子,看到别人的家庭其乐融融,已经37岁的老何感觉到了孤独,于是老何希望能收养一双儿女陪伴自己。那么,老何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本示例中,老何的妻子已经离世,且一直未再娶妻,属于无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老何无法收养女孩。需要注意的是,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年龄差也必须在40周岁以上。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均予以保障。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在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时,应征得被收养孩子本人的同意,这样也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如果老何要收养一名8周岁以上的男孩,需征得男孩本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收养人,为避免在往后漫长的养育相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1104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