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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中评定误工期,误工费一定会得到支持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超市路段向北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张某因事故造成左侧股骨骨折、肘关节脱位、多处皮肤裂伤、左侧肘关节骨折(开放性)、头皮血肿等多处损伤,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无法定约定免责情形后,依法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因张某受伤后,其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具体到本案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依法调取了原告张某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流水和事故发生后误工期内的工资流水,并到张某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确认在张某受伤休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并未扣发工资。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伤情虽经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为180日,但其有固定收入,且受伤后工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故对张某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认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因伤导致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进行确定,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有时即使伤情被鉴定出误工期,误工费的诉请也不能得到支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病假期间是否扣发工资、扣发多少,根据工作年限、休假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单位正常流程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单位扣发工资,则误工费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扣发金额计算,如果病假期间单位没有扣发工资,则误工费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作者: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 于翔、林庆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