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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不足10天分手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

  招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一对闹分手的小情侣

  因为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纠纷

  而对簿公堂。

  这些转账还能不能要回来?

  法官能否为二人化解矛盾,解开心结?

  从“我的眼里只有你”到“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

  2022年7月,隋某与王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两人越聊越觉得投缘,关系迅速升温,从网上恋爱发展到线下“奔现”同居。期间,隋某分四次向王某微信转账13140元、10400元、5000元、1500元,共计30040元。可是同居几天后,两人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均同意分手。隋某觉得,两人同居时间很短,除平日里买东西外,单是转账就有3万多,于是要求王某返还钱款,王某明确予以拒绝。隋某便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招远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王某主张:同居期间,隋某知道了王某的手机密码,就用王某的手机在平台上操作帮助其偿还贷款,自己曾多次劝告隋某慎重考虑,隋某却表示是自愿的,也从未说过需要王某偿还。因此,王某仅认可最后一笔即1500元系借款。隋某则主张:转账并不是自愿的,两人恋爱同居期间隋某并没有收入来源,系王某多次索要,隋某才通过平台进行转账,并且也说过帮王某还上借款后,由王某想办法归还,所以3万余元全是借款。

  从“再见只能红着眼”到“彼此无挂也无牵”

  审理中,承办法官详细查阅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并据以认定:前两次转账(13140元、10400元),系双方热恋期间,隋某在同一天替王某偿还平台欠款,从13140元的寓意可见,隋某是为了表达爱意,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里隋某均未言明两次转账是借款也未要求王某偿还,双方关系破裂后,隋某才表示“以前是自愿,现在不自愿了”。关于第三次转账5000元,隋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我先帮你还上,你以后看看能还我多少”“钱记得早点还,正好装修没钱”,再结合双方通话录音,可以认定隋某有要求王某偿还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借款。关于第四次转账1500元,王某已认可系借款。

  根据上述情况,隋某的四次转账,仅有6500元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借款。但考虑到双方均为刚步入社会、处于创业阶段的年轻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为了帮助双方更好地“告别过去,迎接未来”,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双方各让一步。经过法官多次努力,王某最终同意在已给付15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付15000元给隋某,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青年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因转账行为引发的纠纷,这一类转账行为并不当然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重点审查两个方面:

  一是借贷是否存在合意,即钱款往来时一方表达的是“借钱”意思表示,另一方同意“出借”而非其他意思表示,或者事后双方就“借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二是款项是否完成交付,即借款人是否确实收到了钱款。以上两个方面都具备了,民间借贷关系才可能成立,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只有款项的交付,没有借贷的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一定要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必要时可保留相应的证据资料,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来源:招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