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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租金损失赔不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摊位出租经营合同,约定:刘某租用山海天阳光海岸部分摊位用于经营冷饮、小吃,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租金700000元。签订合同后,刘某足额交纳了租金,并进行冷饮、小吃经营。2018年12月份,某旅游公司在景区门口放置了告示牌,载明“浴场关闭,禁止进入”,告示牌上贴有白纸,载明“友情提示,施工场地外来禁止入内,谢谢合作”。且上述照片亦显示,通道右侧未设置障碍物,告示牌后侧停放有数辆汽车,人行通道可以进入,景区有少量游客,但无人经营摊位,在浴场的沙滩靠近海洋处,放置了数条人工安全防护缆绳(游泳安全保护用),似整修状,但海滩上空无一人。刘某认为因景区施工而对景区进行了关闭,导致无人旅游,造成了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共计4个月的租金及营业损失,要求某旅游公司赔偿233333.33元。

  【案件焦点】

  开放型旅游景区淡季维修道路是否应退还摊贩租金或赔偿经营损失。

  【裁判要旨】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海边旅游经济淡旺季区分非常明显,经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至10月下旬,11月下旬至次年的4月是闲暇时间。不管是海边租赁小宾馆、小餐饮从事经营,还是刘某主张的租赁摊位经营冷饮、小吃,都是以年度租赁,但实际经营期限基本为每年的4月至10月下旬,其他时间基本不经营。刘某主张因某旅游公司的原因,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份造成其营业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从某旅游公司提交的照片中,也进一步证明了上述时间段无人经营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如主张因某旅游公司给其造成还损失,应举证证明在该时间段内进行经营并有收入的证据,但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而且,某旅游公司提交照片显示,浴场虽关闭,但景区预留了游客步行道,不影响人员出入游览;照片也体现了景区和浴场系不同场所,景区尚有零星的车辆和零星的人员,所有摊位均无人经营。民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刘某要求某旅游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同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开放型旅游景区中摊贩不得以开放型景区在淡季维修基建为由主张退还租金及赔偿营业损失。

  一、开放型旅游景区受季节影响的程度

  1.海滨旅游度假区存在着明显的季节性问题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热门选择,海滨度假旅游成为我国度假旅游的一种主要方式。景区一般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而海滨旅游景区则为开放型景区。影响旅游热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地域性、气候、假期等等。旅游淡旺季与区域性及本地方特色也有关系,南北方亦有区别,所以,国家旅游局规定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为淡季,其他为旺季。例如我国北方的海滨旅游度假区就存在着明显的季节性问题。

  2.景区摊贩的营业收入亦受季节影响

  面对疫情的影响,地摊经济和其他经济一样是人间烟火,是中国的生机。旅游景区亦是摆摊的常见地段。北方海边的景区都是开放型景区,常设各类摊贩,用于经营小吃、冷饮等,但摊贩的经营时间亦受旅游淡旺季的影响。

  例如日照的海边旅游旺季时间基本是从4月始至10月下旬,摊贩的经营时间亦在此时间段内。众所周知,自每年11月下旬至次年的4月份天气变冷,由于海洋性的特点,海边比内陆更加湿冷,海风更加凌厉,此时段去海边的人更是寥寥无几,海滨旅游转为淡季,摊贩的经营亦受此影响,则该时段亦是摊贩的闲暇时间。

  二、旅游景区淡季维修基建与摊贩经营损失之间的责任认定

  1.旅游景区中的摊贩租赁合同的特点及经营特点

  在常见的商铺租赁中,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为了经营方便,租赁期限和租金交付方式的单位均为年度单位,而不是以淡旺季来区分是否应该交付租金,或者交付租金的多少。在日照市海域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是海边租赁房屋经营民俗、小宾馆,还是租赁店面或地摊经营餐饮、小吃摊,都是以年度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年度交纳租赁费,而不是区分淡旺季。

  由于海边旅游受季节的影响,在海边经营的摊贩实际经营期限是每年的4月末至10月下旬,其他时间游客减少,商家基本不经营,这也是临海地区人们众所周知的事实。出租方提交的证据往往能显示出11月下旬至次年的4月无人经营的事实。而摊贩主张某年度12月至次年4月营业额减少,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摊贩如主张其产生经营损失,应举证证明在该时间段内其进行经营并提交其有收入的证据,此收入证据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入明细显示,另需要证明其经营损失与出租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开放型景区利用旅游淡季维修基础设施不影响摊贩经营

  旅游淡季,游客会大量下降,无论是摊贩还是旅游公司,收入都会降低。旅游公司为更好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往往会在旅游淡季对景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或改建。

  像北方海边在淡季都会关闭浴场,禁止下海游泳,但景区为开放型景区,在维修基础设施时,同时会预留游客步行道,并不影响人员出入,且浴场仅系景区的一部分,景区内项目建设并未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在淡季时,景区中几乎所有摊位均盖有篷布,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几乎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对于基础设施的维护,不会影响摊贩的实际经营,也不会造成其经营损失。另,即使在淡季,景区内亦会有零星的车辆和零星的人员,虽客流量少,但若摊贩认为其产生了经营损失,亦完全可以继续自行经营。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旅游活动的季节性特征明显,由于海边旅游具有明显的淡旺季区分,所以摊贩的经营时间亦受旅游淡旺季的影响。由于淡季去海边的人很少,旅游公司会在此期间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摊贩在此时主张因旅游公司基础设施维修影响游客进入景区,造成其营业损失,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在此期间进行经营并有收入,还需提交其损失与旅游公司进行维修有因果关系。本案旨在处理在开放型景区中,摊贩与出租方签订租赁期限为年度的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在淡季维修基础设施,在不封闭景区、不影响游客进入的情况下,摊贩尚可以自行经营时,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产生了损失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赔偿营业损失或退回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