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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双方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一起来看菏泽巨野法院柳林法庭谷训山法官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郝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8月生育一男孩聪聪(化名),2022年8月双方因生气吵架开始分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聪聪一直随郝某生活。现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聪聪并要求刘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刘某辩称:
 
  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分居过错在郝某,刘某要求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应当对其抚养教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聪聪已年满两周岁,现随郝某生活时间较长,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习惯,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法院确定由郝某抚养聪聪,刘某支付抚养费为宜。现聪聪已年满两周岁,参照菏泽市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院酌定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给郝某孩子抚养费72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的非婚生男孩聪聪由原告郝某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孩子抚养费720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可这并不代表法律鼓励、支持未婚生育。通过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反馈的信息来看,相当比例的非婚生子女缺乏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他们可能会在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环节面临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在户口登记中,非婚生子女也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要选择未婚先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五十三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