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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动私刑,受害人变被告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是什么让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是什么让“哥们义气”变成犯罪帮凶?
 
  事件的起因是一部手机和5元人民币……
 
  案件回顾
 
  裴某某因手头缺钱,于是起了“不劳而获”的歪心思,将闻某的手机偷走,还顺手牵羊了5元钱。闻某对此怀恨在心,想要给裴某某一个教训。
 
  2022年9月,为发泄私愤,闻某将此事告知给6个朋友(作不起诉处理),为了“哥们义气”,大家经商议后,通过使用“探探”、“微信”等社交软件,将裴某某约骗至某小区门前。裴某某到达地点后,闻某等人将其摔倒在地并上前踢踹。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裴某某强行拽至闻某车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裴某某先后带至三个地方直至其中一人家中。六人负责看管裴某某并采用恐吓、辱骂、强迫下跪等方式,对裴某某人身进行侮辱,其中闻某用拳脚及铁棍对裴某某进行殴打并导致裴某某左上臂挫伤。闻某等人剥夺裴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两小时之久。
 
  直到闻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对此十分后悔。经鉴定,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闻某以关押、扣留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闻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铁棍一根。
 
  宣判后,被告人闻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不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本是盗窃罪的受害人,却没有寻求法律帮助,为了泄私愤,出口气,非法拘禁他人反变被告人;被告人的朋友为了“哥们义气”,也成了非法拘禁的“帮凶”,虽然作不起诉处理,但他们的行为仍是不可取的。
 
  法官在此提醒,如果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一定要及时留证报警或者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冲动行事,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