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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已满八周岁的子女何去何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究竟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判给父亲或母亲抚养呢?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登记结婚,并育婚生子昊昊(化名)(2010年出生)。婚姻的开始都是源于爱情,但当激情退去,两人便经常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刘某与张某开始过上分居生活。2023年,刘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之上
 
  “阿姨,我同意爸爸妈妈离婚,然后……我想和妈妈在一起”男孩话语中带着恳求,这句话深深牵动着法庭里每一个人的心。“我之前和奶奶在一起,爸爸不在身边,但是我更想和妈妈在一起……”法庭之上,昊昊作为证人进行了出庭作证,并表达了自己的内心想法。经过法庭调查确认,被告张某无法对昊昊提供良好的陪伴和关爱,而原告刘某则可以尽到良好的责任义务。
 
  法院判决
 
  因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且分居期间无基本夫妻间正常沟通。应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因此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子昊昊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二人各自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因此判决婚生子昊昊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需给付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有话说
 
  “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进一步审查。如果子女是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快乐成长的选择,法院会予以尊重该选择。但如果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母一方人为制造的父/母子长期分离,是父/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的意愿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故法院仍会从最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
 
  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对子女的情感和关爱,更多从子女的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赵洪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