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郯城县公安局关于认领被盗物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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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车位停车被剐蹭,物业是否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定的停车位却被剐蹭,调取监控时物业以车位处在监控盲区为由无法提供监控视频,业主的车辆损失应由谁承担?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徐某系郯城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小区车位使用协议》,支付车位购买款后获得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并按照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2023年2月19日中午,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自己的车位,3月3日8时许,徐某发现车辆被剐蹭后随即报警,交警调取监控时,发现涉案区域为监控盲区,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徐某为此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已按照车位使用协议缴纳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协议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场所予以有效管理,维持车库的正常停车秩序。虽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停车场内的车辆因意外或人为破坏或被盗等车辆毁损结果的赔偿责任,但业主徐某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的停车场所内,对其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物业虽然在停车场所内安装了部分摄像头,但因监控设备缺失导致监控盲区,从而导致徐某不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对其车辆受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徐某的车辆正常停放在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剐蹭受损,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理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存在履行瑕疵,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徐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徐某车辆修理费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协议,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山东郯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