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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伤残,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员额法官姚红梅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许,被告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6558.72元。
 
  桑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经伤残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能否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
 
  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发性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受伤,抢救及手术时多次经过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等,经法官询问多名妇产科专家意见,专家建议如孕妇经过多次辐射后,后期辐射对其胎儿有影响,影响后果不可预估,均建议其行流产术。考虑到李某某系备孕期,且生育一孩时系顺产,本次造成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即使原告鉴定时骨盆恢复未见畸形愈合,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势必对其后期生育等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身体影响。
 
  法院判决
 
  除原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外,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该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者:山东菏泽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