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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转贷,违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越  丰元雪)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民间资本变得更加活跃,民间借贷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也变得更加频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或自有信用卡透支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将所得款项向他人出借获取利息差的情形。
 
  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人将其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款项转贷他人,会导致金融借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他人实际取得贷款资金,加大了贷款资金的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无论出借人是否赚取利差获利,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均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应返还该笔资金,并承担利息或违约金。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故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及违约利息等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更严重的是,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时,将会触犯我国《刑法》,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他人。借贷双方除需做到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注重证据留存,还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借贷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转贷他人的行为不仅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利息回报,还要向金融机构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借款人无法归还本金的风险。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长白朝鲜族自治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