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善用“执前调 ”实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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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追小孩 致胳膊摔伤 狗主人该承担多大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狗调皮好动,孩子活泼淘气。调皮的小狗追赶奔跑的孩子致其摔伤,小狗的主人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3月4日,5岁的小琪和表姐(未成年人)在小区道路上游玩时,看到一只小狗突然从旁边窜出,两个人便加速快跑,小狗紧追其后,小琪在奔跑中跌倒受伤。后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900余元,经法医鉴定,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事后小琪家长与小狗主人皮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皮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法庭接到诉前调分流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案件虽小,却关系民生,有义务通过办好小案,普法一片,提高居民法治意识。首先由驻庭人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一开始双方都有抵触情绪,一方面孩子家长认为已经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无需调解;另一方面小狗主人认为对方要价过高,无法调解。经过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同意配合法庭调解。
 
  6月16日下午,盛庄法庭法官邀请街道住建委、物业办、住建局调委会人员共同来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群活动室,召开矛调联席会。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播放了事发监控录像,掌握了双方争议焦点。对于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法官详细讲解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监护人责任、物业条例等相关规定。接着通过面对面和背对背方式做了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初步确定了调解方案。经继续沟通,6月20日一早,法官们与调解员、小区物业共同来到小琪家中,在各方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皮某支付小琪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00元。当场过付,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重修邻里友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作者: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石仁举 胡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