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祝花 丁峰 段小龙)近日,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2023年3月2日上午10时贾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引黄总干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城市莒镇季庄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樊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樊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樊某被送往禹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禹城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无责任。樊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贾某驾驶的三轮车没有加入强险,保险公司对樊某不赔偿任何损失,故此,双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因而双方怒目相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无奈之下樊某于2023年6月16日遂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要求贾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56000元。
受理这起纠纷后,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责任明确,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启动调解程序。我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樊某认为自己受伤后长达200多天不能打工挣钱,贾某应当赔偿很长时间、较大数额的误工费46000元,贾某认为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超出其承担范围,赔偿数额过高,因而不合理。我经过缜密分析,结合樊某实际误工时间及2023年行业赔偿标准,认定误工费6300元为宜。之后,我结合双方意见,提出初步调解建议,我经多次反复沟通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一、贾某于2023年6月29日一次性赔偿樊某医疗费等费用132000元;二、其他双方别无争执。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了隔阂。
这起交通事故的圆满化解,是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做到“情法理”有机统一,将依法调解与依德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双方当事人一直好评。(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