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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的借款出具借条,钱谁来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替他人借款出具借条,债务由谁来承担?名义借款人or实际借款人?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案外人李某经本案被告陈某介绍向原告严某借款6万元,借款一年后,李某就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严某出具一张7万元的借条。不久,陈某向严某提出借款13万元,严某出借款项后,陈某向严某出具一张13万元的借条。
 
  2022年5月,经严某、陈某、李某三方结算并协商,由李某付清2022年5月之前的所有借款利息,由陈某就自己与李某的借款向严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载明:“今借到严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利息按1.5%计算,2022年5月24号,借款人XXX。”再由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后严某向陈某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配偶尹某偿还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陈某介绍案外人李某向原告严某借款,陈某为李某的借款向严某出具借条,庭审中陈某对出具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无异议,且表示愿意归还借款,其行为表达了独立承担债务的意思。严某接受陈某出具的借条,并以此为证据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息,表明严某亦同意债务的转移。陈某虽非实际借款人,但其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的行为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本案借款应由陈某负责偿还,故对于严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严某主张的利息依法予以计算。严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在事后亦未追认借款,严某也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于严某要求尹某偿还借款本息。
 
  以案释法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但第三人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等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在陈某向债权人严某出具借条后,即取代了原债务人李某承担债务。(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