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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业主委员会阻挠应不应该?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加装电梯“事儿好,事不小”,近期,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挠电梯加装施工。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小区系2003年建设,小区住宅楼均未设计电梯,原告所在单元居住多名老人,行动不便。自2021年起,原告所在单元全部业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批后为该单元加装电梯。问题的焦点在于该单元位于整幢楼的最西侧,西侧外即小区的围墙,楼西侧与围墙之间系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绿地,原告选择加装电梯的位置即在此范围。施工过程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阻止施工,认为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占用了小区部分公共绿地并改变了公共绿地的用途,其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而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原有建筑物外加装电梯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依法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其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表决同意,擅自占用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绿地和公共区域进行电梯加装施工,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其施工系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对施工进行制止,系履行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依法对业主委员会发生效力,其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十个行政部门作出的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通知,认定加装电梯只需要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并由该单元的固定比例业主参与表决,无需经过其他业主的表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加装电梯的申请虽然经过备案,但其规划加装的电梯占用小区部分公共绿地,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的事项,而上诉人未提交征得相应比例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据,其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对施工进行制止,系履行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官寄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确有利于解决老人出行困难问题。近年来,相关单位为在我市推进这一工程开展大量工作,各级法院亦大力支持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但增设电梯是对既有房屋的改造建设,目前诉讼多数纠纷存在于高、低楼层间的业主之间的矛盾,类似本案因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产生的纠纷并不典型,但涉及到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情况下,更应综合考虑小区内全体业主的权益。
 
  加装电梯是好事,但产生纠纷就成了麻烦事。业主在施工前一定按照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比例业主同意,并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提前做好可能受影响的其他业主的沟通工作;物业及业主委员会亦要“换位思考”,理解老年人出行难题,询问其他业主的意见或协助有需要的业主选取更合适的区域进行加装,以妥善解决纠纷,让加装电梯一好到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