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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理赔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3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孟某某驾驶被告孟某所有的豫MPB777号小型客车,与案外人董某某驾驶的原告董某所有的豫MWN70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孟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驾驶的豫MPB777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赵某某到渑池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现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4.92元。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辩称,被告孟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后向我公司报案,报案后又超过24小时致电我公司,明确告知因其担心次年保费上浮故放弃保险索赔,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其保险责任。关于交强险部分,虽然被告孟某某有逃逸行为,但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公益性属性,保险人仍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部分,因商业险系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目的在于分担驾驶人风险,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出了免责规定,应当尊重双方约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承担原告赵某某医疗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4448.92元;受伤损失(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20772.31元,共计25221.23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董某财产损失2000元,对原告赵某某的1000元鉴定费损失,以及原告董某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2660元财产损失,共计366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赵某某、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能适用免责情形,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而商业险则不同,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范围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实践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书》中会明确载明免责条款内容,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在此情形下往往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可对约定的“肇事逃逸行为”等免赔。在此温馨提醒驾驶人,切莫交通肇事后逃逸,避免自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来源:渑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