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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出意外,要求赔偿须有依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老吕在工地绑钢筋时发生意外,事故发生后涉事建筑公司将老吕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老吕出院后找到建筑公司,就后续赔偿进行商谈,但未达成一致,老吕遂将
 
  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老吕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并提供了全部的诊疗记录,经鉴定,老吕属九级伤残。建筑公司因其购买了保险,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告。
 
  庭审过程中,建筑公司称同意赔偿老吕,但各项费用应该按照本地标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称老吕未按照安全标准规范工作,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老吕作为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告在建筑公司工地施工受伤,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报告中对原告的伤残及误工、护理等时间予以明确,双方均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超过了本地的人均标准、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予以调整。事故发生在建筑公司投保期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建筑公司进行赔偿。
 
  相关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