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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 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
 
  车主选择“私了”
 
  那么之后车主还能
 
  再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基本案情
 
  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自愿赔偿王某损失1000余元,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3.7万元后,以代位追偿权纠纷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垫付的3.7万元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和王某签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于某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保险公司请求于某赔偿3.7万元理赔款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说法
 
  发生事故后,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快速解决纠纷,但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成的,就意味着放弃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不能再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对于某行使代位追偿权,但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