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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经典案例
 
  一天,小刘驾车在上班途中遇到在等公交车的同事小赵,小赵看到小刘后请求小刘搭载自己去单位,小刘爽快地答应了。可谁知意外发生了,在转弯时小刘没有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两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刘负全责。车祸造成小赵的右腿骨折,小赵便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定,该事故系好意搭乘,由小刘承担80%责任,小赵自行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和团结友爱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若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即使搭乘人对事故并无过错,也应当酌情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即使用人的责任。
 
  特别注意:
 
  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