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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2年12月13日,第九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85年前,南京城破,短短六周,30万同胞惨遭杀戮,血腥屠杀震惊世界。硝烟虽已散去,但关于那场悲剧的悼念未尝间断。
 
  今天,我们再次以国之名,缅怀同胞先烈,凝聚民族精神,铭记苦难历史,汲取奋进之力。勿忘国耻,圆梦中华!
 
  但近些年来,有极少数人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故意抹黑英雄烈士,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强烈的愤慨。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妄为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国家公祭日当天,小王和小李,分别在微信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最后在警方的调查下,最终小王和小李被处行政拘留7天。
 
  法条链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张新买了辆车,出于猎奇心理,在网上购买了不当字样的贴纸,在自己车上贴着“必胜日本总军区731部队”的标语招摇过市。后被警方发现并依法控制,小张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尹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林林在一200余人的微信群中,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在群内与其他网友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在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后经网友举报,警方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林林为“泄私愤”,罔顾民族感情,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林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2014年2月27日,国家以立法形式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这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国人的警示。我们在缅怀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缅怀惨遭侵华日军屠戮的死难同胞和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同时,要谨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南京大屠杀这段历史,与你我的过去以及未来勾连,经历的伤痛和不屈的抗争会时刻提醒我们: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勿忘国耻,圆梦中华!(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