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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经常性谩骂侮辱也不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只有殴打这类的身体暴力才算是家暴吗
 
  若是遭到经常性谩骂、训斥
 
  是不是也构成家庭暴力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且,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运用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