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人格尊严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22年12月4日是我国第9个国家宪法日。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并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那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义务?
 
  敦敦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
 
  ——人格尊严权
 
  宪法权利之——人格尊严权
 
  小李逛完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警报铃突然响起,遂保安以怀疑其偷拿超市商品为由对小李进行了搜身检查,但未搜出超市商品。后经证实,超市警报铃突然响起系机器发生故障所致。
 
  案例中,超市保安采取的搜身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小李的自尊心,侵犯了小李的人格尊严权,小李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那人格尊严权是指什么呢?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在此,提醒您注意以下两点:
 
  1、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2、人格尊严和个人的存在如影随形,它是不可剥离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