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子女对继父母
	 
	  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经典案例:
	 
	  晓婷和晓峰是亲姐弟,2000年,姐弟俩的父亲与兰姨再婚,两人一起将姐弟俩抚养成年。
	 
	  2018年,姐弟俩的父母去世,而兰姨也年事已高,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作为继母,兰姨要求晓婷、晓峰支付赡养费,被拒绝后,便将姐弟俩起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官说法: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兰姨嫁给两被告父母亲时,两被告都还没有成年,原告对两被告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时,成年的子女对于父母也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两被告需要对原告承担赡养的义务。
	 
	  法官提醒
	 
	  继父母与继子女
	 
	  虽无任何血缘关系
	 
	  但是将继子女抚养成人的付出
	 
	  仍然值得被认可和尊重(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