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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冰冰与男朋友小林分手后,小林一直对冰冰纠缠不休。后来,小林打听到冰冰新交了男朋友并且与之同居,心里又气又恼,为此,小林到冰冰家,冰冰开门见是小林,便拒绝让其进入,小林听此更为生气,便强行进入冰冰的屋内,冰冰一直要求其离开,小林就是不走,无奈之下,冰冰只好拨打110求助。
 
  那么,小林的行为合法吗?
 
  小林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冰冰拒绝让小林进入时,小林强行进入,并且在冰冰一再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小林依旧不肯离开,对此,小林侵犯了冰冰的住宅权,小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小林在期间有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等行为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