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执行小讲堂——司法拘留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我就是没有钱、这个钱我就不还、法院要是把我抓起来那就抓吧反正我没钱、我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钱还不还都一样……”许多被执行人经常会有这种想法,认为就算这样“赖账”法院也奈何不了自己,但其实这种想法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表现。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的工作,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生效内容的而拒绝履行的,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司法拘留呢?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在法庭审理中,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裁决,是可以进行司法拘留的。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拘留。
 
  对如何界定拒不履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采取司法拘留程序:
 
  司法拘留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
 
  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