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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动物园时被动物咬伤 动物园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国庆佳节即将到来,不少人选择携家人去动物园游玩。但近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参观动物园时被动物咬伤,动物园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吗?
 
  情景再现
 
  王某至某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时,王某拿出自己携带的食物打算给猴子喂食。虽然该动物园猴子展区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但王某仍趁动物园工作人员在别处巡视,将手伸进该展区的笼子缝隙喂食猴子,结果被猴子咬伤右手。
 
  在王某出事前和出事时,动物园的工作人员正在动物园别处巡视,未及时赶赴现场,后王某自行报警,并到医院进行医治。事后,王某要求动物园支付全部人身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动物园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在猴子展区悬挂了多处警示标语,位置醒目、图文并茂,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而管理人员在案发时正在动物园中巡视,并无怠于巡视、劝阻,但由于事发突然,因此,即使其未能及时赶赴现场,亦不可因此认为其未尽到巡视、劝阻义务;但该动物园猴子展区的笼子的缝隙足以让成年人将手伸入,而王某恰恰是从缝隙中伸入方被猴子咬伤手指,其设施、设备存在离游客距离过近,防护不够严密的安全隐患。因此,动物园在本案中并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
 
  且王某在动物园已书面告知警示的情况下,王某仍放松警惕将手伸入笼中喂食,导致自己在喂食过程中产生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因此应相应减轻动物园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该动物园应当承担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