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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利息,怎么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上未载明利息,而被告又不认可存在利息约定,那么原告主张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支持了债权人的利息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毕某、郝某系朋友关系。毕某、郝某以周转为由于2019年2月2日向王某借款共计五十万元,借款时长为两年,年息为10%。同时毕某与郝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写明支付利息一条,只口头约定利息以本金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算。
 
  被告毕某、郝某于2020年3月7日还利息四万元,2020年11月5日还利息一万元,2021年5月30日还利息一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尚欠本金五十万元,利息九万元。共计五十九万元。
 
  直至2022年2月3日,经多次催要,毕某、郝某均未偿还剩余借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毕某、郝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共计五十九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王某声称双方口头约定了年利率10%。但毕某、郝某认为其向王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应只向王某支付本金。
 
  审判思路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中未载明利息约定,但毕某、郝某自2019年2月2日借款后于2020年3月7日还利息四万元,2020年11月5日还利息一万元,2021年5月30日还利息一万元。该还款金额与频次与原告陈述的“双方口头约定年息10%”相符合,故可以认定借款时毕某、郝某与王某双方约定了利息,且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0%。
 
  另外,毕某、郝某与王某无亲戚关系,仅系朋友关系,日常交往亦不频繁,王某向毕某、郝某提供借款,却不要求毕某、郝某支付利息,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毕某、郝某抗辩称支付王某的六万元系偿还本金,这种整借零还的还款方式,亦不符合交易习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还款及利息诉请。
 
  法官提醒
 
  口头约定了利息,而未在借条中写明,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一定写明借款金额、时间、期限、借款利息等。若只是口头约定利息,也一定要保存好对利息有约定的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债权人主张利息将很难得到支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