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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铭在参加一次招聘会后,其中一家公司通知来参加面试,在面试中,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了公司的企业文化以及发展历程,但是,当小铭问起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时,工作人员则表示“不确定,只要你到公司上班后就要服从公司安排,具体劳动报酬时按照个人表现和工作业绩来定的。”
 
  听完这些后小铭表示疑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向求职者告知哪些内容呢?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应聘时应向劳动者告知全面的信息,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避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冰冰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家公司应聘,公司提出要收取5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并且公司的招聘人员还告诉冰冰,如果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就不会录用。
 
  这样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理吗?
 
  冰冰应聘的公司要求其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就不录用,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变相的要挟,既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