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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关于教师的法律小知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1985年9月10日确定为我国第一个教师节。《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要求老师言传身教,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人格品质。这就强调出教师的重要性,教师节的确定也标志着教师在中国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关于教师有哪些法律知识?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生故意扰乱课堂秩序,教师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