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去外地办事,不幸行李被窃贼盗走,除了随身物品之外身上只有几十块钱,连返回的机票都不够。
	 
	  兵兵无奈之下找到了其住宿酒店的老板周周,欲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劳力士手表、脖子上戴的爱马仕项链质押给周周,请周周先借给自己10万,待办完事,一回就拿钱来取走质押的东西。
	 
	  周周答应了,但是要求兵兵必须与自己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否则就作罢。
	 
	  那么,设立质权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据此,兵兵质押必须与周周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同时根据该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在兵兵与周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其条件,以确保约定明确,不会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