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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见义勇为后被诬陷伤人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兵兵一早出门卖菜看见马路边躺着一位大爷,兵兵赶忙上去询问大爷怎么了,有没有事?
 
  大爷说自己走路时不知怎么摔倒了,现在动不了。兵兵听后立刻把大爷送去了医院。
 
  随后,大爷家属赶到,看见兵兵认为是兵兵将大爷撞到的,而大爷自己也说不清楚,就这样,大爷的家人将兵兵告上法院。
 
  兵兵也没想到自己做了好事没得到感谢还遭到诬陷伤人。可兵兵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像他这种情况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经济困难的兵兵,无钱聘请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忙打官司。只要其经济状况符合自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条链接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