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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八旬老人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到了法院,在本该颐养天年之,却要与自己的儿女对簿公堂,何故如此呢?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老无所依。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本案中的原告是一位89岁高龄老人,老人自多年前生病瘫痪后,生活难以自理,几年来跟随女儿一起生活,但随着老人病情加重,各种生活和医药支出日渐增加,老人的各项花销不堪重负,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三子女争吵不休,照顾老人愈加困难,无奈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子女分摊老人的各项费用。法官详细了解事情的缘由,耐心地跟每一个子女多次进行沟通和交流,多次为双方进行调解未成,于是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老人向法官诉说,随着物价上涨,生活费和营养费等逐渐增加,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及生病所需,尤其是近期的就医费用更是捉襟见肘,已支付乏力,希望三子女能分摊老人的各项费用。三子女纷纷辩解,声称自己一直按月给老人赡养费,已经能满足老人日常生活及生病所需,不应再分摊这些费用。法官向三子女耐心阐明,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老人现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疾病缠身,作为子女应关心、照顾好老人,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生活。
 
  最后,法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希望三子女之间能够多沟通多理解,互相站在彼此的立场考量,在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经济状况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障老人的生活需要,使老人安享晚年。故对老人要求三子女分摊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三子女支付老人各项费用。判决生效后,三子女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自觉担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应对白发浪潮,弘扬敬老新风。陪伴、关怀老人,不应仅仅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也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巢成雏长大,不求富与贵,惟愿儿女承欢,相伴过年华。对于渐渐老去的父母来说,不是希望儿女为家庭做出多大贡献,而是希望儿女们多回家看看他们,陪陪他们。
 
  法官再次呼吁大家,在闲暇的时候,对老人多些耐心,多些陪伴,多些守护,共同度过美好时光,尽管我们在长大,但是我们不曾远离,别让爱来不及,别让陪伴来不及,懂得陪伴的幸福,晓得爱的力量,对老人尽一份孝心,为社会添一份和谐。(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