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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 合同签订需谨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系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 合同签订需谨慎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7日,通化县某建材公司与赵某达成口头叉车买卖协议,由建材公司购买赵某所有的旧叉车一辆,价款为37000元。建材公司经内部相应人员对叉车进行检验后,在能够连电打火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向周某(赵某之妻)支付叉车款37000元,将叉车运回本公司。在使用一段时期后,建材公司以该车辆并非真正“合力”品牌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双方所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并判令赵某、周某返还购车款及承担相应利息,并表示将现有车辆送回。 通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备法定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财产、价款,存在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建材公司与赵某、周某所达成的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建材公司主张解除该合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及相关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通化县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本案属于即时结清合同,标的物属于二手(或者说是多手叉车),双方按质论价。建材公司自己提供相应人员进行检验,并进一步确定价款,完成交易。双方当初不是单独考量某一品牌而确定价款。人民法院应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该合同应当予以依法保护,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公正裁判。(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张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