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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套路”多 消费“血拼”需谨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年“双十一”,已经过去啦!但是呢!马上就会迎来另一个电商狂欢节,那就是“双十二”,在“双十一”中的尾款狂魔们应该也会默默的准备着“双十二”再来厮杀一番。
 
  想必“双十一”中小伙伴们都在直播电商中抢购了不少东西吧!但实际上很多小伙伴心中都有很多话想要吐槽吧!各行业名人、品牌商家等纷纷进入直播电商平台,甚至一些主播从10月初就开始预热、暖场,各类促销信息让小伙伴们是眼花缭乱。
 
  小编的亲人,就是一个直播电商购物的忠实消费者,小编本人也跟着亲人感受过直播带货主播的直播间氛围和抢购的感觉,不过想要在直播间低价购买想要的东西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双十一”这个充满“套路”的消费节当中,在种种“套路”下,买到的东西价格也未必便宜多少。
 
  直播中有很多秒杀商品,但是想要以秒杀价拿下这些商品非常困难,举个例子:小编的亲友经常去一个某手的带货主播直播间购买商品,每次介绍完本次秒杀的商品后会开始倒计时,但在倒计时的途中,就会插入各种各样的其他商品的介绍,或者转移话题与供货商各种谈话,真正秒杀开始已经是20分钟以后的事情了。
 
  想必小编说的情况是“双十一”中小伙伴们已经经历很多了,有时为了直播间所说的福利、优惠,需要等很久,而且这在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中,快成固定模式了。几乎每个主播在上架优惠商品前,都会用话术吸引观众眼球,然后再介绍几款其他商品,一段时间后再将此前说的商品上架销售。如果考虑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购买商品远不如在传统电商平台方便、直接。
 
  同样最近网上也有一种另类的直播带货模式被大家津津乐道,那就是“吵架式”的带货模式,不知道小伙伴们知不知道某手的一个带货主播狮子(化名),他的直播间就经常会出现,教训徒弟,把徒弟弄的梨花带雨的,来吸引观众同情购买商品。威胁供货商,索要降价幅度或者供货数量提高等操作。
 
  类似这种“模式”,每天都出现在不少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中。在一些直播能间看到,主播和搭档一番“争吵”“推搡”后推出的商品,价格相比其他电商平台,并没有太大优惠,有时甚至比别的平台贵,但凭借“节目效果”,往往能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在一些明星带货的直播间内,也经常出现明星为“回馈”粉丝执意卖“低价商品”、与工作团队吵得不可开交的“剧情”。
 
  在这些直播带货中其实存在很多违法违规问题,想必眼睛明亮的小伙伴们已经发现了,很多主播利用一些话术涉嫌虚假宣传;先抬价后降价,或者通过夸张表演营造出“亏本让利”效果,诱导消费者下单,则涉嫌价格欺诈。
 
  小伙伴们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下个月的“双十二”中在血拼的同时,不要被这些手段所“套路”上,从而影响小伙伴们沉浸在消费的快乐中,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小伙伴们也可以积极举报哦!小编会给小伙伴们一些法律依据,如果事实符合小伙伴们一定不要手下留情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 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 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