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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悬赏广告需兑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胡某的名贵手表丢失,张贴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23岁的李某不知道该悬赏广告,捡到该手表并送还。李某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不知道该悬赏广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立法原意,李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可以向胡某索要报酬请求权,即李某可以向胡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胡某的名贵狗小区丢失,发布悬赏广告,声明:“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000元。”七岁的小博为了获得酬金,四处寻找,最终找到并送还。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立法意愿,小博的报酬请求权不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即小博可以向胡某请求3000元的报酬。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让你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