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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正当防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生活中 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
 
  对方打了你一下
 
  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
 
  然后理直气壮的说
 
  是他先动手打的我 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 到底什么情况下算正当防卫呢?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特别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