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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1、用银行信贷资金出借
 
  朋友开口借钱,自己资金不够,正要婉言拒绝,朋友贴心地提出“我这里有白领贷客户经理电话,你去办张卡,贷点出来给我用两天,利息我来付”,怎么办?
 
  【案例解析】
 
  张三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李四提出借款20万元的要求,但李四自己只有1万块钱。他听从张三的建议,向银行申请了白领通消费贷款19万元,借给张三。张三承诺只借半个月,利息5000元,并写下借条。但张三没有按时还款,李四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四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遂判决张三返还李四20万元,但对5000元利息不予支持。
 
  2、出借信用卡
 
  面对女友买买买的要求,囊中羞涩怎么办?钱包里还有一张崭新的信用卡,要不要给她?
 
  【案例解析】
 
  杨某和黄某相亲并交往。杨某把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黄某,黄某每月刷卡消费后都按期还款。几个月后,黄某又向杨某借了另一张额度3万元的信用卡。后来,黄某刷卡后不再还款,杨某只能向朋友借钱还信用卡。双方恋情就此告吹,黄某向杨某出具5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还款,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确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杨某出借信用卡,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3、 职业放贷
 
  千万拆迁款到手,拿出部分资金放贷吃利息,稳稳地赚取“睡后收入”,一生躺赢美滋滋?
 
  【案例解析】
 
  王五和赵六经中介介绍,双方签订格式化《抵押借款合同书》《收据》等文件,约定:赵六用房产抵押,向王五借28万元,期限为一年,年息15%。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王五的妻子向赵六转账交付了本金28万元。后因赵六未按时还款,王五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五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经审理查明,王五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王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最终,法院仅判决赵六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4、 出借赌资
 
  朋友最近赌运亨通,苦于赌本太少,请你帮忙借钱,并承诺四六分成,这钱能借吗?
 
  【案例解析】
 
  叶某与章某系朋友关系,叶某持章某出具的40万元借条起诉要求章某归还借款本息。经查,该40万元是叶某帮助章某借高利贷而来,被放贷人员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仅26万元。而在借款之前,叶某与章某多次相约赌博,多次合伙赌博并分成。章某提出“再借40万搏一搏”,叶某当即表示全力支持,随后便为章某借来了高利贷。后来,章某逾期未还,叶某遂起诉要求章某还款。
 
  法院认为,叶某明知章某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章某出借赌资,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叶某为骗取胜诉判决,虚构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叶某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罚款3万元。
 
  5、场外配资
 
  股市一路高歌猛进,身边“股神”赚得盆满钵满,要不要卖掉房子请股神操盘?
 
  【案例解析】
 
  柳某与相某系朋友关系,相某多年炒股为业,享有“股神”美誉。2016年牛市期间,柳某卖掉一套北京的房产,把房款1000万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账户,交给相某“操盘”。双方约定:相某用这100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则共同分享,如亏损则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年息15%。四年后,股票账户仅剩下一百多万市值,相某也仅向柳某还款108万元,双方签下借款协议,起诉要求还钱。
 
  法院认为,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业务。柳某将资金借给相某进行股票交易,名为借贷合同,实为对场外配资合同履行后的结算。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相某返还柳某892万元,对利息不予支持。
 
  6、茶水费
 
  新房开盘抢购难,虽然中介要收“茶水费”,但承诺抢不到就退款,还能额外赔偿,这钱交了不吃亏。是真的吗?
 
  【案例解析】
 
  戚某为购买即将开盘的商品房,在售楼处认识中介朱某。朱某承诺开盘当天抢到房源,如抢不到则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开盘当天,朱某未能帮戚某选到房源,就承诺后期买到开发商清退房源,如果买不到,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为此,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此后,清退房源还是没买到,朱某便退了105000元给戚某,并写下一份5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戚某为借助朱某的个人资源,规避公开正规的房产销售程序优先获得房源,给予朱某“茶水费”,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遂判决驳回戚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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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