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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规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行为人犯下罪行后,司法机关往往要投入司法资源实施通缉、抓捕等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有利的条件。我国法律为了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设立了相关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悔改的诚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因为不了解法律,往往在自首时顾虑太多。而法律对自首的认定,都会遵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原则,不仅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也如实地考虑他们在犯罪中及时停止、真诚悔罪等因素。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应配合司法机关,努力说服犯罪嫌疑人自首,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按照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的虽然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却并非必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该轻的轻,该重的重,运用刑法宽严相济的裁判标准公平得出最终的刑罚。
 
  既然有胆量犯错,就更要有胆量承担责任,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自首从宽,抗拒从严!(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