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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万年”情况是否能被要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情景回顾
 
  一小伙张某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某离异,张某有家室,但其欺骗李某,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某经济紧张,为表真心,张某主动转账30万元给李某,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某收到钱后,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某,张某不接受还说:“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我希望是借一万年!”
 
  不久后,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关系,张某要求李某还钱,又称,如果李某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这30万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某不肯,张某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法院:“借一万年”应认定为赠与。
 
  那么,能否要回。分三种情况:
 
  1、无法要回
 
  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2、全部要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3、要回一半
 
  《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