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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带你了解彩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情景回顾
 
  一位小伙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迅速闪婚,并且向女方家里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然而,悲剧的是就在新婚蜜月期间,小伙发现卸了妆的妻子与之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让他无法接受!他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遂将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不用退还彩礼的判决!
 
  《民法典》带你了解彩礼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者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当初礼金是男方自愿给的,现在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男方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婚姻不是网购,老婆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