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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拆除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成贵 孙风成)村民甲将自家享有使用权的二亩耕地,以每年一千元的价格承包给村民乙,承包期限为五年。村民乙承包耕地一年后,在耕地上未经允许擅自建造了房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民甲一纸诉状将村民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民乙支付承包费并拆除耕地上的房屋。
 
  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告知村民甲土地承包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违章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机关处理,村民甲表示知晓并以要求支付承包费为由起诉。经过联系村民乙,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村民乙将承包费交给了村民甲。长白县法院立案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工作理念,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加强诉源治理,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节约了诉讼成本,充分发挥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