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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她再次起诉离婚,这次能成功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段破裂的感情,一桩难以维系的婚姻,一次起诉后不被准予离婚,分居一年后她再次提起诉讼,这次民法典出手,法院会判离吗?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二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提起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双方自2019年5月起分居至今。
 
  按照已废止的《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没破裂,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必须经过六个月才能重新提起。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张婚姻没有破裂,法院可能依然判决不准离婚。那下一次起诉离婚,又必须再间隔六个月。
 
  比较而言,对于如上所述诉讼离婚中出现“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双方意愿,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探究家事审判的工作方式、方法和经验,用司法守护家的温度。(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